國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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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首是國家、聯盟、聯邦中的最高代表,是國家的象徵,履行憲法賦予的權力和義務。君主制下,國家元首是君主或國王;共和制下,國家元首通常的稱號是總統,亦有其他稱號。視乎國家的政治體制,國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權。國家元首大致可分為四種。
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
美國總統喬治·W·布希簽署法案。任何法案都需要總統簽署,除非議案得國會絕大多數同意。
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通常由選舉選出,是行政機關的首長,獨立於立法機關。屬行政機關的政府只向總統負責,總統有權任命和解僱而無需經過議會,因而有「總統制」之名。一些總統制國家(例如美國)的國會可決定是否贊同主要官員的任命。議會討論候任人是否合適,並沒有權批准或否決任命。任命後主要官員不必向國會集體負責,與內閣制的問責不同。
有些總統制設「總理」一職;總理只向總統負責,而不是議會。這些「總理」的政治影響力通常不大,有些更只是管理人員而並不是政治家。總統制的「總理」與內閣制的總理(或首相)不同,他們沒有憲法賦予的實權,政治地位比較低。他們通常負責政府的日常運作,總統則訂定國家政策。內閣制下的總理領導執政黨和政府;總統制下的總理卻是服務政府,如其他官員一樣,可能隨時被解僱。
美洲國家普遍採用總統制,美國是其中的圭臬。雖然大部分的總統由民主方法選出,部分國家元首發動軍事政變或政變奪權(如卡斯楚)。總統制的特徵(如行政機關向統治者而非議會負責)與君主獨裁制其實有相似的地方。
美國的總統制源自18世紀英國的憲法制度。當時,英國君主的權力仍然很大,控制政府,國會無權過問。所以,有人認為現代的總統制事實上承襲自18世紀歐洲的「舊制度」。很多歐洲國家的制度已從行政(首長)主導發展成國會(內閣)主導。1870年代,美國總統安德魯·詹森受彈劾,幾乎丟職,總統權威受削。有人預測美國會跟隨歐洲模式,從總統制漸變為半總統制,甚至內閣制;眾議院院長將成為權力核心,變為名義上的總理。但這並沒有成為事實。20世紀初西奧多·羅斯福及伍德羅·威爾遜的領導令總統重建政治影響力。
半總統制下的國家元首
半總統制包含了總統制和內閣制的特點,政府需向總統和國會負責。根據法國現行的第五共和憲法,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需要得到眾議院(Chamber
of Deputies)支持。所以當國會被反對派控制時,總統只能從反對派中揀選總理,這被稱為共治(Cohabitation)。例如,1980年代,左派的法國總統弗蘭索瓦·密特朗任命了新戴高樂派(右派)的雅克·希拉克為總理。(法國的「共治」通常由總統負責制定國家的外交政策,總理則負責國內事務。)
有些國家的政制逐步演化成類似半總統制,甚至總統制,例子有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魏瑪共和國。魏瑪共和國的憲法規定,總統任命的內閣要向國會(Reichstag)負責,但民選總統在緊急情況下可運用很大的酌情權。最初總統只是象徵式的國家元首,政務由國會主持。但由於當時社會動盪不安、政局不穩,總統開始運用緊急權力。1932年,權力嚴重失衡,就算總理在國會得到支持,總統興登堡(Paul
Von Hindenburg)也能隨意廢立。最後,興登堡沒有諮詢國會,利用職權任命了阿道夫·希特勒當總理,造就了納粹的獨裁統治。
議會制下的國家元首
議會制(又稱內閣制)的國家中,國家元首可能只是國家的象徵行政首長,理論上擁有行政權力(所以英國的政府稱為女王陛下政府,即理論上政府是屬於君主的,而不是議會的)。事實上,憲制經歷漸進的演變,由首相領導的內閣行使實際權力,並向國會負責。首相從議會中選出,得到議會的支持。議會有權著首相和內閣成員辭職或解散國會。因此,政府問責於國會,並有責任向國家元首提供「意見」(即代元首處理行政事務)。
在一個議會制國家中,舊的憲法可能賦予國家元首很大的行政權力,有如總統制下的總統。隨時代變遷而演化出的問責機制甚至政府機關往往在過時的憲法中隻字不提。所以,憲法越舊,有漏洞的機會越大。國家元首可能因此有過大的權力。1867年,「英屬北美法案」中沒有提及首相一職,但該職位已經存在。1848年,含糊、過時的義大利王國憲法讓國王維克托·伊曼紐爾三世能夠在有爭議的情況下任命貝尼托·墨索里尼。
英聯邦國家議會制的運作依據一系列的憲法條文、不明文的慣例、Orders-in-Council、英王制誥等。總督在特殊的情況下可能有額外的權力(例如澳洲總督John
Kerr解除澳洲總理Gough Whitlam的職務)。
曾有國家元首因為憲法含糊或國家陷入危機的情況下擅用大權。1940年,德國軍隊進攻比利時,國王利奧波德三世(Leopold
III)向德軍投降,違反政府的意願。奧波德三世認為他要根據登基時的誓言為國家負責,而他判定他的政府選擇對抗是錯誤的,會損害比利時的利益,於是他代國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雖然經投票後比利時的人民容許他續任,但由於他的做法引起爭議不斷,最終他放棄王位。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完全沒有實權,連象徵權力也沒有。在不同的國家,這些元首的權力和職責各異。1970年代,瑞典通過現代憲法,瑞典國王在議會的一切權力被廢除。但內閣每月仍會向國王在王宮內正式匯報。相反,無實權的愛爾蘭總統要接觸內閣官員需經過總理辦公室安排,但總理仍會向總統匯報;總統不能取得政府文件。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家主席原有的兩項實權——召集最高國務會議權及統率武裝力量權均被取消,在法律上成為虛位元首。
無行政權力的國家元首在20世紀出現。
著名的例子包括: